1)有些地方法院关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意见,认为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中有明确意见:「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按照上述法条来说,如果选择为未成年子女作为投保人,父母来帮子女交保费,那么王红的这张保单就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将来离婚,是不能分割子女名下资产的。
2)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还应综合考虑投保人投保动机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利益、服务于未成年子女以及被保险人和保单利益人是否一致等因素,还有当时买年金险的保费是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判断保单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保费来源。如果王红的保费是自己的工资的话,在没有任何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工资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假如保费不是用工资支付的,而是用王红的个人财产支付,保单就与配偶无关,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怎么判定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呢?有三种常见的形式:婚前财产、人身保险理赔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属于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过还是要提醒各位,如果夫妻分居或者准备离婚的时候为子女购买大额保险,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这会加大法院分割该保险的风险,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写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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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3-23 21:4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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