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广发证券融券业务管理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如下: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2、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将已经设定担保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房产、其它金融资产等作为个人资产证明提交。
3、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出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5、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整体监控,系统自动实时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客户应该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6、提交融券卖出委托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内要有足额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2)有足够的可用授信额度。
(3)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且系统中有足额的“可融数量”。
(4)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否则系统自动将其委托置为废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发布于2024-2-22 15:31 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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