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买入卖出申报数量规则是: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申报不得低于委托那个时点的现价。例如:现价是10元,此时委托融券卖出的价格必须大于或等于10元。
【1】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2】申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交易委托指令成交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安全线,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还可买入选定的部分证券;
【4】信用证券账户中标识为担保物的证券可交易,但不得买入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并且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发布于2023-7-13 11:46 广州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秒答
一对一
搜索更多类似问题 >
电话咨询
17376481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