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同时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所持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及时对外披露。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质押(冻结)原因、起始日、期限;出质人(被冻结方)是次被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累计质押(冻结)股数及比例。
发布于2018-5-11 16:44 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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