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的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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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24 13:13 渭南
发布于2022-12-27 19:45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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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是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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